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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评审纪律“二十条”
发稿时间:2025-05-22 11:20:11 来源:本站原创

公开、公平、公正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生命线。《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规定》等文件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对评审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谋求获奖资格,不得利用组织、承担评审相关工作之便参与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安排。为进一步净化评奖风气,强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特重申、强调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誓当奖励荣誉维护者

(一)不得为候选者“打招呼”“跑找要”提供帮助和便利。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不得泄露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异议调查处理过程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为提名者、候选者修改提名和答辩等材料。

(五)不得打探非自身工作职责需要的评审相关信息。

二、提名者应当认真履责,公正严肃提名,严格审核把关,竞当诚信风尚引领者

(六)不得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违规提名或者做无原则提名。

(七)不得玩忽职守,对候选者及其提名材料的把关审核敷衍应付。

(八)不得协同或者包庇候选者弄虚作假,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九)不得协助、纵容、包庇候选者“打招呼”“跑找要”,干扰评审秩序和影响评审工作。

(十)不得推诿、拖延、干扰异议调查处理,或者提出不负责任的意见。

三、候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当恪守科研道德,客观、真实、准确提供材料,诚信参评,争当诚实守信践行者

(十一)不得夸大成果水平和应用情况,隐瞒技术风险,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不得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在完成人排序等方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直接或者委托、暗示其他机构、人员实施“打招呼”“跑找要”干扰评审。

(十四)不得在异议调查处理中藏匿、销毁、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举报或者提供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十五)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诋毁、贬低其他候选者和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应当公道正派,独立、公平、公正做出负责任的评价,勇当守正扬清示范者

(十六)不得接受、参与或者包庇请托,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或者串通他人投票、表决。

(十七)不得利用学术地位和声望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向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十八)不得违反评审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

(十九)不得敷衍塞责,应付评审,或者委托他人代替打分、投票等。

(二十)不得协助、包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异议调查处理、现场考察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做出不公正的评价。

凡有违反上述评审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对评审组织者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依规给予通报批评、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参与国家科技奖励相关活动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科技奖评审纪律“二十条”
发稿时间:2025-05-22 11:20:11 来源:本站原创

公开、公平、公正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生命线。《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规定》等文件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对评审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谋求获奖资格,不得利用组织、承担评审相关工作之便参与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安排。为进一步净化评奖风气,强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特重申、强调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誓当奖励荣誉维护者

(一)不得为候选者“打招呼”“跑找要”提供帮助和便利。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不得泄露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异议调查处理过程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为提名者、候选者修改提名和答辩等材料。

(五)不得打探非自身工作职责需要的评审相关信息。

二、提名者应当认真履责,公正严肃提名,严格审核把关,竞当诚信风尚引领者

(六)不得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违规提名或者做无原则提名。

(七)不得玩忽职守,对候选者及其提名材料的把关审核敷衍应付。

(八)不得协同或者包庇候选者弄虚作假,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九)不得协助、纵容、包庇候选者“打招呼”“跑找要”,干扰评审秩序和影响评审工作。

(十)不得推诿、拖延、干扰异议调查处理,或者提出不负责任的意见。

三、候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当恪守科研道德,客观、真实、准确提供材料,诚信参评,争当诚实守信践行者

(十一)不得夸大成果水平和应用情况,隐瞒技术风险,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不得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在完成人排序等方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直接或者委托、暗示其他机构、人员实施“打招呼”“跑找要”干扰评审。

(十四)不得在异议调查处理中藏匿、销毁、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举报或者提供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十五)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诋毁、贬低其他候选者和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应当公道正派,独立、公平、公正做出负责任的评价,勇当守正扬清示范者

(十六)不得接受、参与或者包庇请托,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或者串通他人投票、表决。

(十七)不得利用学术地位和声望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向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十八)不得违反评审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

(十九)不得敷衍塞责,应付评审,或者委托他人代替打分、投票等。

(二十)不得协助、包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异议调查处理、现场考察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做出不公正的评价。

凡有违反上述评审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对评审组织者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依规给予通报批评、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参与国家科技奖励相关活动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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